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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工商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后,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在办理开业登记后30日内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人员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其他认定证件、资料,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当日内通知管理分局(所)领取。管理分局(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相符”、审核人员的姓名和审核日期,写出《审核意见书或调查报告》,连同认定资料报县局税政管理股。税政管理股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提交局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批准认定的,当日内由税政管理股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两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人员,将一份通知管理分局(所)领取,同时复印报送市局税政科一份。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两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转纳税人。对审批未通过的,当日内注明原因转办税服务厅退回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应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后提出申请,其他程序与新办企业的相同。
3、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要办理的,应在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提出申请,其他程序与新办企业的相同。认定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名单由税政管理股上报市局备案。
<二>一般纳税人的转正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临时)于一年期满前向管理分局、所提出转正申请,期满后管理分局、所3日内到户调查,产生调查报告,3日内报县局税政管理股复审,税政管理股3日内提交县局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不符合条件及到期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对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管理分局(所)提出意见后上报县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委员会审批。由税政管理股制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后,转管理分局(所)送达纳税人。管理分局(所)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结存的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年审 根据年审文件要求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减免税管理 依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向管理分局、所提交书面申请、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由管理分局、所派人实地调查,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上报县局税政管理股,经税政管理股核实后提交局务会议审批,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下发《减免税通知书》,由管理分局、所送达纳税人(属上报市局、省局审批的,上报审批后办理)。
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到办税服务厅(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应纳税额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核定依照《天水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应纳税额的调整1、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调整纳税定额的,向管理分局、所提出调整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分局、所接到纳税人调整定额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按定额核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完毕,审查期间仍按原定额执行。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附,则对纳税人定额不予调整,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回纳税人,继续按原定额执行,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管理分局、所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报县局税政管理股经局务会议审批后,一份由税政管理股留存,一份转管理分局、所对纳税人定额进行调整。管理分局、所依此填制《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转征收分局调整信息于次月一日起执行,一份送达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在送达文书回证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