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二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二、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一)县政府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二)县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履行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及政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在法定期限内转送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申请。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调查取证。
4、提出行政复议的决定意见,报政府负责人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或讨论。
5、以政府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6、监督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程序规定,代理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涉及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对与行政复议应诉有关的事宜请与政府法制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