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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

 
     ⑺排污费减缓免
  ①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②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
  ③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⑻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保局负责       电话:(0938)342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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