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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8、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者才取得;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底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9、出让人与确定的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10、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交结果报县政府,并办理土地出让批文手续。
三、出让底价审查
1、出让宗地在标定地价范围内的,标定地价即为出让底价;
2、出让宗地在标定地价范围外的,参照基准地价和宗地预期开发收益,确定出让底价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研究审定。
武山县县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
一、申报
县区范围内,凡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必须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有形市场内公开进行交易,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价格说明书。
二、审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重点审查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期开工、达到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是否改变土地出让用途;
2、审查《转让合同》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出让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权利、义务转移及使用权剩余年限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要求改正;
3、审核成交价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缴付土地转让金及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转让条件,并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让的,由转让双方正式签订转让合同,支付转让金,并区别不同情况交付相关税费。
1、土地转让增值的,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转让后改变原土地用途、容积率的,按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转让双方持《转让合同》,付款售让和缴纳相关税费凭证,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局电话:(0938)3421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