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⑸、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⑻、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⑼、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⑩、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⑾、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⑿、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⒀、经理的任职文件; ⒁、《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⒂、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⒃、《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⒄、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⒅、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 ⒆、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时限: 核准分公司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设立、变更、注销的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申办资格: (一)、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变更、注销分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三、申办手续: (一)、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