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申办资格: (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申请变更、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申办手续: (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手续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手续: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⑴、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⑵、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 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⑷、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④、公告材料 ⑸、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三)、申请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手续: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企业年度检验 一、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二、申办资格: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申办手续: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