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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一、婚姻管理     

  (一)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户口簿、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将其复印件交登记机关备案。

②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③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在结婚登记申请表上填字盖指印。

④由登记人员审查所出具的材料齐全后,发给双方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张2寸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②本人的结婚证交登记人员在证件中缝出盖作废印章,交回本人保管。

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④在婚姻登记人员审查所出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发给双方离婚证。

(三)复婚协议

①男女双方将离婚证交婚姻登记机关,由登记人员在离婚证中缝出盖作废印章存入档案。

②按结婚登记程序发给双方结婚证。

(四)补颁婚姻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确认属实后,由登记机关为当事人按照结婚、离婚有关程序发给离婚证和结婚证。

(五)涉外婚姻登记,由省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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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

(1)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的,须出具给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五年满十周岁,也须亲自到场。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申请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审查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收养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是能力。

4、审查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要征求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5、审查收养人的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收养人有社会福利机构和公民两种。要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也要审查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的生父母或监护人的送养资格。

(3)登记

经过认真地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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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抚

(一)军人退伍

(1)退伍军人退伍后携带有关手续到优抚安置股报到。

(2)主办人员按照退伍军人安置身份对农村退伍军人凭退伍证和入伍通知书进行登记,并在入伍通知书上加注服预备役联系。并将其档案交户口所在地武装部门保管。

(3)对城镇退伍军人报到,登记后由主办人员按照退伍军人安置身份会同人事部门拿出安置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行安置

(二)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定期补助,烈军属抚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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