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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便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满而下岗的人员,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三)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都应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现为求职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持户口薄(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凭失业证申领失业救济金。 (四)就业培训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加强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求,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一方面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另一方面缓解、减轻城镇就业与再就业的压力。 (五)招工规定 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并通过加强对招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进考核和录用办法,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使招工办法不断完善。 (六)劳动纪律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签订。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得到工会和职工的同意。每周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 (七)劳动争议与仲裁 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