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县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县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水、电、供热、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费用以及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的费用均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自愿落户办理城镇户口的,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参军、购买住房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凡县内闲置厂房中国有资产部分,在招商过程中,由县招商局依据财政局提供的闲置国有资产评估清册负责向外租赁、承包,收益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有效文件材料齐备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各种手续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厅式”办公。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均由县招商局接洽,并负责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县招商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定事宜,可按“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并实行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武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武山县招商局电话(传真):0938—342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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