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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6-10 17:53:35)    来源:武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县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县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水、电、供热、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费用以及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的费用均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自愿落户办理城镇户口的,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参军、购买住房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凡县内闲置厂房中国有资产部分,在招商过程中,由县招商局依据财政局提供的闲置国有资产评估清册负责向外租赁、承包,收益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有效文件材料齐备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各种手续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厅式办公。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均由县招商局接洽,并负责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县招商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定事宜,可按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并实行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武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武山县招商局电话(传真):0938342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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