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48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5-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武政发〔2021〕19号】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山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武山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武山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城乡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区、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列入《规划条件通知书》,并在核定设计方案时征询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意见。
县住建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城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员聚居区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城镇应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且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规格统一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县住建部门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住建部门统一管理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相关使用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相关使用资料。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并制定该区域消防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能够正常使用。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等原因确需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补建或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县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五)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及其它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