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
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完成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实现证件受理、制证和发放;由户籍地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统一全国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跨区域协同服务,支持群众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1、申请受理
年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证件受理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资格审查后进行照片信息,指纹信息,联系方式,领取方式等信息采集,申领人签字确认异地办证申领登记表,并领取取证凭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需监护人到场)
3、证件审核签发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推送的受理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异地申领信息的查询、审核、签发工作。
4、证件领取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推送的制证信息开始制证,并负责证件发放。申领人按自选方式领取身份证。
跨省户口迁移业务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便民服务措施。对自愿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告知单。
2、准予迁入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申请人符合迁入条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准迁信息推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3、迁出登记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将迁出信息告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4、办理迁入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实信息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出标注。
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业务
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开具。
户籍类证明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2、信息流转
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对申请人的身份、申领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依托“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平台”功能,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推送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3、信息查询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如果存在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出具证明
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加盖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
5、特殊情形
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证明信息,如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能够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跨省新生儿出生登记业务
1、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出生登记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接受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信息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资格审查;1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生儿出生登记。
3、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流转的新生儿出生登记信息,为群众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