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出租房主:
您好!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各类出租房屋也大幅增多。为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外来人员日益增长的需求,确保各类出租房屋治安环境,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房屋出租人、房产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同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租赁房屋登记以及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居住登记情况,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辖区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三、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四、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五、将房屋委托给其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山县公安局
2024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