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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公安局致全县出租房主及流动暂住人口的一封信

发布机构:公安局 索引号:wsgaj/2024-00028 来源:武山县公安局 时间:2024-04-01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广大出租房主及流动暂住人口:

您好!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各类出租房屋也大幅增多。为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及流动暂住人口管理水平,满足辖区居民及广大外来人员日益增长的需求,确保各类出租房屋治安环境良好,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全县出租房屋及流动暂住人口进行全面排摸登记,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并请您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出租房屋管理

房屋出租人、房产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同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租赁房屋登记以及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居住登记情况,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辖区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三)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四)严禁为他人提供出租房屋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五)将房屋委托给其他代理人管理并进行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律法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暂住人口管理

流动暂住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七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并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因工作繁忙无法前往派出所登记的流动暂住人口,可在微信小程序“甘肃公安微警务”中进行网上申报。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通知拒不办理暂住登记、假报情况申报暂住登记、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出租房屋房主和在武山居住、生活、工作、学习的流动暂住人口大力支持武山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武山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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