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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政局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民政局 索引号:wsmzj/2023-00051 来源: 时间:2023-10-24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县区民政局、医保局、财政局

现将天水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民政局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

2022729


天水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做好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医保局、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范围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认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两级民政、医保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市民政、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政策的制定、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县民政、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象认定

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患病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定。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重病患者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书面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组织本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医保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逐一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认

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提请县区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区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反馈核对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后报送

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等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同级医保部门,并指导乡镇(街道)录入低收入人口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 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资料一式两份,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第十 医保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民政部门反馈上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结报支付名单。民政部门对经医疗救助后,家庭人均收入在低收入认定标准以下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视情落实“整户保”“单人保”等相应救助政策。

第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者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各级士官和义务兵

(四)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和财产

第十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 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 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长期务工的按10个月、短期务工的按6个月、灵活务工的按3个月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 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4.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8岁至60周岁18周岁至55周岁)、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5.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根据残疾类别、介绍工作性质等情况,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种植业收入以本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2. 养殖业收入以本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3.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者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4. 其他情形的,县区民政部门有关标准和认定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2.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按当地当年低保标准和法定义务人实际情况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低保标准(元/×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数(人)÷法定义务人数(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人数(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口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确定申请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报销资金;

(三)城乡居民自然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四)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以及政府慰问、社会捐助的其他款物;

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数额扣减,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每生每学年2次往返的普通车票数额扣减;必须支出的生活费每生每学年按我市一年的城市低保标准扣减。

第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残疾的,要扣减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康复治疗费按医保支付后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扣减,交通费按每次往返的普通车票扣减,必须支出的生活费按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30(天)×住院天数(天)”的计算方法扣减;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以票据数额为准扣减。交通费、生活费每次按2人计算(含陪护1),住院天数可以根据实际加上路途时间。

十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现金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 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3. 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4. 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5. 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6. 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7. 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8.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参照当时市场价认定。

(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未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买车辆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及属于脱贫人口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五)财政供给人员信息。共同生活的成员有财政供给人员,但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当年低保标准1-1.5倍范围,财产状况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管理和监督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市级以上民政、医保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有效衔接,兜住兜准兜好民生保障底线,防止出现规模性致贫。

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公布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

二十 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调查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二十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对民政、医保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 从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依法依规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县区民政、医保、财政部门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民政、医保局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1.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样表)

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

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情况公示单(样表)

4. 不予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告知书(样表)

附件1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样表)


本人姓名 患有 日至 日就医治疗,由此产生的高额自付医疗费用导致我的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本人申请委托 代为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本人代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授权、委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机关及其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医保支付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医保、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提出申请之日起,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实施相关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核对,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医疗救助等补助资金,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捺指纹):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签字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捺指纹。

附件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粘贴处

户籍地


家庭

人口


居住地


共同 生活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健康(残疾、患病)状况

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上学)情况

就业

成本

身份证号码














































非共 同生 活赡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健康(残疾、患病)状况

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上学)情况

年赡(抚扶)养费

身份证号码




























家庭

收入

支出

情况

家庭

收入(元)

工资性

 


经营净收入


家庭

总收入

(扣除之后)


财产净

 


转移净收入


因学刚

性支出


因残刚

性支出


就业

成本


医疗

费用

(元)

总医疗

费用


基本医保报销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大病保险报销(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

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核算

情况

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


家庭

财产

状况

金额资产

(元)

存款和现金:        有价证券:        

债权:              网络金融资产:      

是否超标

超标      未超标

房产情况

居住用房共       套(其中:商品房        套;

自建房      座);车库(位)     ;出租情况      

是否超标

超标      未超标

机动车辆

轿车   货车   农用车   面包车

拖拉机   其他(            

是否超标

超标      未超标

经营办理

市场主体情况

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专业合作社

其它(            

是否超标

超标      未超标

个人

申请

本人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授权、委托相关核对机构对包括但不限于本家庭的收入、财产、因病支出、医保支付等信息进行核对,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


入户

调查 意见


   入户调查核实,初步判定申请人: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乡镇(街道)调查人员签                 村(社区)干部签


协助调查人员签                                                                                                        

公开

公示

公示情况

有异议

无异议

异议核实情况


乡镇

街道

意见


   经调查、研究,对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同意 的申请材料报县区民政、医保部门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民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审核 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同意送医保部门确认。


                                           


审核人


分管领导


 医保 部门 认定  意见


经审查,同意将 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审核人


分管领导


附件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情况公示单(样表)

(社区)

你村(社区)下列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经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和会议研究,拟同意为上报认定的对象。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街道)反映。

   公示时间: 日至 日(公示期7天)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盖章)                                                                                                                                                                                    

序号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

认定

拟认定人姓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 ...







附件4


不予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告知书(样表)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社区) 同志

您于 日提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因您家庭

等原因,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未通过初审(审核、确认)

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人:

本人签

送达单位(盖章)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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