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加入收藏 登录 注册 甘肃政务服务网-武山
商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 商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正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发布机构:商务局 索引号:wsswj/2024-00012 来源:商务部 时间:2024-01-12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海关据此做好相关产品出口验放工作。有关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月5日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