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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具体措施》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索引号:jrsws/2023-00028 来源: 时间:2023-06-15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为全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甘肃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具体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6月15日

   

                    甘肃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优待”的原则,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培育壮大一批退役军人市场主体,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和企业,或贷款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个人借款人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为全国范围内有担保能力的人员,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市州确定。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最高额度可申请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 3 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经办银行对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贴息。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鼓励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引导金融机构将退役军人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积极创新适合退役军人有效融资需求的陇原“惠军贷”“拥军贷”“戎创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降低退役军人创业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退役军人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退役军人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富农产业贷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市场化风险补偿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退役军人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用好债券市场创新产品和工具,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进行融资,或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或直接上市提高融资比重,对新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发挥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转化,利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鼓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创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市场局、省金融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金控集团)

二、落实降本减负措施

(四)享受税费减免。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47项措施”和甘肃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市场主体落实“六税两费”减征、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收支持政策,延长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财税〔2019〕21号)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五)做好租金减免。发挥企业孵化器、创新就业基地、标准化厂房等孵化平台作用,适当降低退役军人中小微企业入孵门槛、放宽孵化期限,政府投资运营的各类孵化平台要按规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退役军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

(六)强化供地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足额保障,按照“增存挂钩”原则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用地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返乡退役军人宅基地用地指标。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兑现优惠补贴。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办理“拥军卡”“惠军卡”等专属优惠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者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局、省通管局)

三、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八)强化创业载体支撑。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20%左右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其他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优先出租、优惠租金的待遇,并视情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支持在国家和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注册指导、创业辅导、融资对接、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及租金优惠等。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支持退役军人创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评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 

(九)支持创业平台搭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开展“直播带货”等活动,为退役军人市场主体拓宽销售渠道。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达人选拔、创业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需求对接。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指导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或组建的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中国创新挑战赛(甘肃)、“创客中国”甘肃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提升创业服务效能。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责任单位:省市场局、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

(十一)健全创业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各级“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先进个体工商户”“青年创业奖”“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选树和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在团省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倾斜。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按规定享受奖补政策。注重选树培育和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局、团省委、省工商联)

四、注重服务引导实效

(十二)多渠道开展创业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开展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参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培训率达到 100%。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人社、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将退役军人纳入本部门重点培训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师资培训,支持优秀人员参加政府举办的研修学习班或协调到大企业挂职锻炼。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每年不少于 200 人。(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

(十三)宽领域做好创业服务。推动落实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指导退役军人建立创业服务联盟、区域性发展联合体等,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支持退役军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支持就业创业指导团队、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助力退役军人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各级退役军人部门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建立“一企一档”“一户一案”台账,做好常态化联系。(责任单位:省市场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中心)

(十四)全方位推进创业统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人社、财政部门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工信部门开展企业规模类型自测、“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发改、人社、科技、工信等部门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运用等工作;各级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局、省税务局、团省委、省工商联)

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在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予以关注支持,落实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等各项优惠优待政策,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质量。各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统计制度和工作台账,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以及享受社会化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税收贡献以及提供创业孵化等情况,纳入本部门业务系统进行实名标记登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各相关部门每半年向同级退役军人部门反馈本部门工作数据,切实推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保密,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做好资金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注重宣传引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创业创新优惠优待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线上线下结合,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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