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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武山分局 索引号:sthjj/2024-00066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6-03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9年3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有关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19〕44号),积极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全省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和防治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收集和跨区域转移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 号)有关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甘环固体发〔2023〕1号),持续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提出6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模式不变,试点期限延长。要求各地和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甘肃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 2025 年12 月31 日。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二)严格项目准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甘肃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准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严格监管,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地坚持属地化监管原则,指导和督促试点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等有关要求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并做好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帮扶,督促试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和交通运输等法律制度。加强与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和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根据《关于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21〕168号)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中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建设了废铅蓄电池管理模块,进一步规范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行为,实现信息全过程追溯。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甘环固体发〔2022〕115号),并组织各地及试点单位进行了培训,确保该模块的全面投入使用。

(五)落实国家政策,推进废铅蓄电池监管环节豁免及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执行。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运输环节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要求,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将废铅蓄电池纳入“白名单”进行管理,做到跨省转移快审快批。

(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 月31日前,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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