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办法》规定用水权收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对各类闲置用水权进行收储,并统一配置管理的行为,适用于本省用水权收储配置及监督管理。明确了分级收储、统筹调配,严格监管、高效流转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市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为收储范围与收储主体,共三条。明确用水权收储分无偿和有偿收储两类,清晰界定了无偿收储的七种情形和有偿收储的三种情形,以及对应的收储主体。
第三章为无偿收储,共三条。规范无偿收储的程序,包括收储水量申报、核验、认定、告知及许可变更等环节。
第四章为有偿收储,共三条。规范有偿收储的程序,包括协商、核定、确认等环节,并明确了有偿收储价格确定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不同收储主体收储费用来源。
第五章为收储配置,共五条。规定了用水权收储后再配置条件和优先序。明确无偿收储用水权配置时,优先保障民生及重大项目用水;有偿收储用水权配置时,重点支持高效益产业。规范了各类有偿配置收益归属与使用管理。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权责、收储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确保用水权收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七章为附则,共两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有效期。
二、主要特点
(一)收储范围清晰具体。解决用水权收储“收什么”的问题。根据可收储的用水权来源,明确了可收储的十种情形,增强了收储的可操作性和政策针对性,有利于盘活各类闲置和结(节)余用水权。
(二)收储主体职责明确。解决用水权收储“谁来收”的问题。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收储主体,一般情况下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区域水权、重大引调水工程取用水权等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收储,既压实属地责任,又强化跨区域统筹协调。
(三)收储程序规范可行。解决用水权收储“怎么收”的问题。明确不同情形收储程序,建立“申报、核验、认定、告知及许可变更”以及“协商—核定—确认”等无偿、有偿收储流程,确保收储程序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四)配置机制导向明确。解决用水权收储后“怎么用”的问题。明确收储后用水权的配置优先序和方向,由政府统筹调配,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领域和亟需保障的领域流动,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五)监督管理完善强化。解决用水权收储“怎么管”的问题。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和收储相关方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注重与现有水资源管理制度衔接,明确要求收储同步办理取水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实现用水权收储与取水许可动态管理的有效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