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函字〔2026〕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保障广大农户、服务主体知情权与监督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目标
聚焦粮食生产,以服务小农户为重点,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开展耕、种、防、收等社会化服务,破解小农户生产难题,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
二、实施范围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乡镇范围开展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
三、服务内容
重点开展粮食作物“耕、种、防、收”全环节托管服务。严格落实“先服务、后补助”,补助资金向小农户倾斜,杜绝垒大户,严禁重复申领补贴。
四、有关要求
1. 所有托管服务作业全程留痕,做好影像、台账资料留存;
2. 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全文详见方案。
咨询电话:0938--3421139
监督举报电话:0938--3421139
特此公告。
武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6月28日
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和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安排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供销〔2026〕30号),为扎实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2026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大局,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为主要目标,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加快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构建我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力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任务目标。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248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马铃薯、玉米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多环节托管服务,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2.48万亩。
(三)项目服务区域: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项目服务区域:马力镇、榆盘镇、洛门镇、高楼镇、桦林镇、沿安乡6乡镇玉米、马铃薯集中连片种植区域。
(四)基本原则。坚持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闭环运行,确保承接主体是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坚持联农带农富农,把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推广“供销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有效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全力助农节本增收。县供销社要严格落实单个服务主体在同一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不超过25000亩的要求,坚决防止资金过于分散或政策垒大户。
二、项目实施
(一)遴选实施主体
1.申报条件。由县供销联社遴选确定服务主体,服务主体须为供销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包括在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已实缴到位;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主动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建立名录。按照服务主体申请、县供销社实地考察、市供销社审定推荐、省供销社建库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优先支持资源整合能力突出、服务功能完备、生产托管能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入库。服务主体名录库信息与省农业农村厅共享,承担供销合作社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托管服务的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生产托管项目。
3.遴选程序。县供销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社自愿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时提交遴选资料,同时提交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附件2)。县供销社对申报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必须已纳入省供销社实施主体名录库),报省市供销社进行服务能力审查及备案。
4.确定服务主体。经基层服务主体申报,报省市供销社审核,确定武山县供销农资配送中心、武山县高楼供销合作社、武山县洛门供销合作社为2026年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项目服务主体。
(二)服务标准。一是耕地:土壤种床深度≥25cm,残膜回收净度95%以上,达到土层虚实并存,地平土细状态;二是播种:选用适宜播种机具作业,马铃薯播种深度3—5cm,出苗率≥85%;三是防护:做到药水肥配比科学,喷施均匀,统防到位;四是收获:马铃薯、玉米成熟适时进行机械收获,收获时损失率低于≤3%,玉米留茬平均高度不高于10cm。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由村集体组织有意愿的农户提出申请,确定作物种类、服务面积、服务环节,由服务主体参照《武山县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面积、内容、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质检验收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后,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作业。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应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在作业过程中填写作业确认单,每个环节结束后由作业手和农户签字确认,村集体审核,作业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区域所在地村和服务主体负责填写服务作业统计表。全部服务作业完成后由服务主体按项目实施区域分乡镇填报服务作业情况汇总表,由服务主体填写服务项目补贴资金核算公示表,经村集体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核实签字确认,报县供销社审核,作为确认补贴的依据。服务主体在每个环节都要建立服务台账,及时收集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凭证,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
3.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服务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作业价格向服务主体支付作业服务费后,由服务主体向县供销社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标准同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保持一致。由县供销社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组,开展核查验收,并填写服务情况抽验明细表,验收合格后,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汇总核算服务主体落实的托管服务面积,核定补助金额,并出具项目验收表,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并形成验收意见,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市供销社。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发生。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服务环节未达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服务主体,追究违约责任,取消下一年度服务资格。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多环节托管服务,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5(A1)+0.26(A2)+0.13(A3)+0.26(A4)(A为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接受托管服务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补助金额按实际折算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折算托管服务面积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
补助标准:
服务 环节 | 市场均价 (元/亩) | 农户补助金额 (元/亩) | 服务主体补助金额(元/亩) |
耕 | 117左右 | 21 | 14 |
种 | 87左右 | 15.6 | 10.4 |
防 | 43左右 | 7.8 | 5.2 |
收 | 87左右 | 15.6 | 10.4 |
合计 | 334左右 | 60 | 40 |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在引导培育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资金按照小农户占比不小于60,服务主体占比不大于40的比例补助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协调作用,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验收完成后,服务主体按折算完成的托管服务面积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元的标准支付居间服务费。
四、绩效管理
县供销社要全面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3〕80号)精神,严格按要求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项目完成后,要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填写项目绩效自评表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市供销社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好项目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区域乡镇长组成的“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县供销联社要切实担负起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各环节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
(二)严格项目监管。县供销社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抓好过程管控,规范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步骤,紧盯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督促纠正发现问题,确保项目高质高效实施。
(三)强化业务培训。县供销联社要加强同省市供销社协调沟通,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省级“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专题研讨班”和省供销社“基层社负责人培训示范班”,掌握实用技能,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注重宣传总结。县供销联社要积极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引导服务主体在遵守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让利于民、服务于民。要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积极推广应用良田良种、良机良法等新型农业生产技术,加快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探索制定适合本区域的服务标准和模式,全力助农降成本、增产量、提质量。要认真总结、深度挖掘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
1.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
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3.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确认单;
4.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5.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情况汇总表;
6.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资金核算公示表;
7.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抽验表;
8.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
9.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表;
10.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县级)。
附件1
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
组 长: 谢怀东 副县长
王 岩 副县长
副组长: 戴存生 县财政局局长
侯军海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继宏 县供销联社主任
成 员: 汪贵鹏 洛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卢 睿 马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进明 榆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郭啟鹏 桦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石 刚 高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吕鸿礼 沿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柴茂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调度安排、统筹推进等工作。
附件2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申报主体情况 | 单位名称 | 地址 |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企业/ 基层社) |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供销合作社 实缴比例 | ||||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起始年度 | 自有农机数量(台/套) | 供销合作社 持股比例 | ||||
申报项目支持内容 | 全程托管面积(亩) | 具体作物类型及面积 | ||||
多环节托管折算面积(亩) | 具体作物类型、涉及环节及面积 | |||||
合计面积 (亩) | 申请资金 (万元) | |||||
申报主体 确认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 供销 合作 社推 荐意 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推荐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3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确认单
农户姓名(服务对象) 服务主体
作业时间 | 作业环节及面积 |
作业手签字 |
农户签字 |
是否满意 |
备注 | |
环节 | 面积 | |||||
耕 | ||||||
种 | ||||||
防 | ||||||
收 | ||||||
作业地块详细位置:
村委会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武山县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托管合同
(样本)
甲方(小农户/服务对象): 联系方式:
乙方(服务主体): 联系方式:
为加快发展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加快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托管地块
甲方将自己承包经营的 亩土地委托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土地共 块,分别是:
1、地块编码 ,面积 亩,作物 ;
2、地块编码 ,面积 亩,作物 ;
二、服务内容
服务 产业 | 服务 项目 | 亩数 (亩) | 单价 (亩/元) | 服务费用 (元) | 农户承 担部分 (元) | 项目承 担部分 (元) | 备 注 |
服务 产业 | 服务 项目 | 亩数 (亩) | 单价 (亩/元) | 服务费用 (元) | 农户承 担部分 (元) | 项目承 担部分 (元) | 备 注 |
三、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服务标准
按照《武山县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托管服务应达到的主要标准执行。
五、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征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甲方土地改变用途或不能正常生产,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方不按约定缴纳服务费,自服务项目完
成之日起每日支付服务费1%的违约金。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一方违约,使
合同无法履行的;(3)甲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
法履行除外。
2、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汇总表
服务主体:
序号 | 行政村名 | 服务农户(经营主体)户数(户) | 服务面积(亩) | 按系数折算面积 | 备注 | |||
耕 | 种 | 防 | 收 | |||||
全镇合计 | ||||||||
说明:本表由项目服务主体根据服务情况汇总,须经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盖章: 审核: 制表:附件6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补贴资金核算公示表
服务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作业服务地点 | 实际作业类别及作业量(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资金分配(元) | |||||||
耕 | 种 | 防 | 收 | 耕 | 种 | 防 | 收 | 服务主体 | 农户 | |||
注:此表由服务主体填写,项目资金按照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或小农户进行补助。
村集体复核(签字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附件7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情况抽验明细表
服务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抽验对象情况 | 抽验情况 | 备注 | |||||||||
农户(主 体)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作业类别及作业量(亩) | 抽验核对面积(亩) | 完成比例 (%) | 是否 满意 | 农户签字 | |||||
耕 | 种 | 防 | 收 | |||||||||
备注:此表由县供销社以村为单位抽验填写。
抽验人员签字:
附件8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
服务主体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 电话 | |||||||
服务作业地点 | ||||||||
核 定 补 助 作 物 及 作 业 量 | 服务作业量 | |||||||
作业类别 | 耕 | 种 | 防 | 收 | 合计/折算合计 | |||
作物面积(亩) | ||||||||
核定补贴 金额(元) | ||||||||
资金分配(元) | 农户 | 服务主体 | ||||||
村集体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镇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供销联社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9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表
(2026年度)
转移支付名称 |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专项实施期 | 2026年度 | |
省财政部门 | 甘肃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248 | ||
其中:中央补助 | 248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面积2.48万亩,引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 面积(万亩) | ≥2.48 | |
质量指标 | 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 | ≥6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 明显提升 | |
生态效益指标 | 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 | ≥2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小农户或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满意度(%) | ≥85 | |
附件10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绩效自评表(县级)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一)制定方案 (20分) | 制定工作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 20 | |||
(二)组织实施 (50分) | 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情况。 | 15 | |||
开展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的情况。 | 10 | ||||
遴选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情况和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情况。 | 10 | ||||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等 规范性制度的情况。 | 5 | ||||
按照印发的工作方案及时向服务主体或农户拨付补助经费的情况。 | 10 | ||||
(三)项目绩效 (30分) | 生产托管面积:项目实施县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任务完成率,100%完成 得10分,100%以下按比例扣分。 | 10 | |||
项目服务对象: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补助服务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 管,达到60%得10分,60%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三)项目绩效 (30分) | 农户满意情况:农户满意度是否达到85%以上,是否存在集体信访和投诉举报情况,85%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四)创新工作 (20分) | 农业生产托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做法得到领导肯定,经验做法在全国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交流。 | 10 | |||
落实项目工作经费。 | 5 | ||||
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与村集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情况。 | 5 | ||||
(五)负面事件 (20分) | 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资金沉淀。 | -5 | |||
违规使用资金、截留、挪用资金。 | -5 | ||||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 | -10 | ||||
合计 | 满分 | 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