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一)专业分类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二)适用范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仅针对执行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不包含校企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职业本科和其他类型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具体标准
哲学4700元/生・学年、经济学4800元/生・学年、法学4700元/生・学年、教育学4700元/生・学年、文学4700 元/生・学年、历史学4600元/生・学年、理学5200元/生・学年、工学5600元/生・学年、农学5300元/生・学年、医学5800 元/生・学年、管理学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8100元/生・学年。
学分制学费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收取,学分制收费计算方式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立浮动调整机制
为调动公办普通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建立学费标准与专业质量挂钩浮动机制,其中:“双一流”高校整校全专业上浮不超过 10%;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专业上浮不超过20%;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对应本科专业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分别上浮不超过10%、8%。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具体上浮专业及比例需由高校在实施1个月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后执行。公办普通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学费标准适度下浮。
三、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一)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畅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审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奖助学金。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动态调整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并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同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降低学生必要生活支出。
(二)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细化收退费办法和支出管理。落实预算绩效全口径、全过程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严格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工作。持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学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
(四)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通过校园网、官方App、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学生奖助政策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保障家长和学生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学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学费收支报送制度。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上年度学费收支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学校上一年度学费收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加强收费政策和标准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财政拨款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适时优化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收费标准。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从2026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执行;已入学的在校学生,仍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的学费政策(即老生老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6年4月8日
附件
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单位:个、元
专业大类 | 学分数 | 学费 | 折算学年学费 | ||
总学分 | 其中:公共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
哲学 | 140~160 |
36~86 |
90 | 103~174 | 4700 |
经济学 | 150~171 | 103~171 | 4800 | ||
法学 | 146~175 | 95~160 | 4700 | ||
教育学 | 128~176 | 94~177 | 4700 | ||
文学 | 136~173 | 96~188 | 4700 | ||
历史学 | 143~166 | 99~152 | 4600 | ||
理学 | 144~185 | 94~160 | 5200 | ||
工学 | 151~192 | 97~184 | 5600 | ||
农学 | 156~170 | 104~196 | 5300 | ||
医学 | 165~187 | 111~161 | 5800 | ||
管理学 | 145~172 | 102~166 | 4600 | ||
艺术学 | 139~179 | 187~352 | 8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