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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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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1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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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在线访谈栏目,欢迎您的关注!职业健康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也是企业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当前,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既是监管部门优化执法资源、提升精准监管效能的关键举措,更是从源头防范职业病风险、守护千万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行动。为进一步向大家解读相关政策,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相关领域的三位专家,她们分别是: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处处长程婉秋。

  • 程婉秋:

    主持人好!大家好!

  • 主持人:

    浙江省疾控局副局长朱红。

  • 朱红:

    主持人好!大家好!

  • 主持人: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李珏。

  • 李珏:

    主持人好!大家好!

  • 主持人:

    欢迎三位专家!

    首先请程婉秋处长来为我们解答一下,《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呢?

  • 程婉秋:

    出台《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作出了一系列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2016年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021年发布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具体要求,强调通过科学分类提升执法效能。此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也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大力推进精准检查”。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加快,职业卫生监管需在持续坚持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中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需要,需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现行的“双随机、一公开”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实施差异化和精准化监管,并通过推行柔性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破解职业卫生监管深层次问题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国家通过系统构建法律法规框架、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职业卫生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矿山、冶金、建材等传统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突出,中小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等现实问题依然存在,亟需通过构建差异化分类监督执法机制,实现监管资源精准配置,系统性破解上述难题。四是试点工作有成功经验。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采取“分步推进”、“片区协作”的形式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通过近5年的实践探索,特别是浙江、重庆等省(市)运用大数据构建的智能化监管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而可行的经验,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 主持人:

    感谢程婉秋处长从四个方面为我们进行了详细解答。还想再问您一下,《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是什么?《指导意见》又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呢?

  • 程婉秋:

    《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秉持“科学分类、精准执法、动态管理、优化服务”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破解基层监督力量不足与监督对象数量多的矛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

    《指导意见》聚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难点,在综合风险类别确定、执法方优化、机制运行保障等方面系统谋划,通篇体现了职业卫生精准监管的治理思路,具体可概括为“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分类方法科学性与实用性的统一。《指导意见》严格遵循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律,打破传统仅以危害本身界定风险的局限,统筹兼顾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差异,系统构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确保分类结果科学严谨。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属地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评估指标,使评估标准贴合当地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是注重差异化监管与执法资源合理配置。《指导意见》基于综合风险评估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紧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将资源向高风险监管对象倾斜,避免执法资源“平均用力”,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明确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乙类用人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监督,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丙类用人单位合理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监督。

    三是注重风险类别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指导意见》明确风险类别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3年开展一次,避免“一次评估定终身”的固化模式。此外,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及时重新评估,依规调整其风险类别。

  • 主持人:

    感谢程婉秋处长为我们进行的解答。接下来有请朱红局长为我们解答一下,《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是什么呢?

  • 朱红: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点任务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二是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三是推进智能化分类监督;四是注重分类结果综合应用。在四项重点任务中,科学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是分类监督执法的前提基础,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督执法是分类监督执法的核心目标,系统推进智能化分类监督是提升监督执法效能的关键保障,深化分类结果综合应用是延伸分类监督执法价值的重要方向。四者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共同构成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完整工作体系。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对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减少了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必要干扰,是优化营商环境实质性步骤,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有限的执法力量优先投入到风险最高的丙类用人单位,也有效化解监管力量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

  • 主持人:

    感谢朱红局长的解答。接下来,我们还想了解一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在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哪些方面?具体的风险类别应该如何确定?请李珏院长为我们进行进一步的解答。

  • 李珏: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作为落实《指导意见》重点任务的关键技术支撑,以有效降低职业病发病风险为核心目标,精准锚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环节,构建了一套以“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为核心指标,并深度结合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的综合风险评估体系,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精准导向。我们在制定评估方法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守科学系统的核心原则。严格遵循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指标量化的科学逻辑。依据职业病危害程度与发病风险,遴选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作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核心指标,同时纳入接触人数作为补充指标,充分体现了评估方法在方案设计上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二是统筹政策导向与实践需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均要求“落实为基层减负”。在此背景下,我们遴选的评估指标均源于法定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相关材料,既可有效避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还能确保评估全过程可追溯、可验证,从根本上保障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客观性与权威性。对于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完成检测评价工作的用人单位,我们也提出了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进行分类的策略,充分体现了评估方法的务实性。

    三是创新融合管理状况评估维度。鉴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指标仅能反映外暴露风险,未涵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因此,我们将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纳入评估体系。这样既能直观准确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水平,又与日常监督执法的重点内容高度契合,实现“评估为执法服务、执法靠评估支撑”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科学分类、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机统一。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的确定整体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三方面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合理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指标,用于管理状况等级的划分。通过查阅档案资料或现场核实等方法对用人单位近3年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三是采用风险矩阵法,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

    此外,评估方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近3年发生两例及以上职业病,或受到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的,表明其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系统性缺陷,此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统一确定为丙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的严格保护,也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

    可以说,评估方法既是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标尺”,也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南”,必将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迈向更科学、更高效、更精准的新阶段。

  • 主持人:

    感谢李珏院长的解答。还想再问一下程处,《指导意见》在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国家疾控局下一步又将如何落实这些要求呢?

  • 程婉秋:

    《指导意见》提出四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规范监督执法,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四是做好经验推广。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客观、真实。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执业行为,切实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在规范监督执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监督执法模式。要坚持过罚相当,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在加强能力建设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

    在做好经验推广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成果成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下一步,国家疾控局将积极做好《指导意见》的宣贯工作,指导地方压实属地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细、见行见效,更好满足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切实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 朱红:

    感谢您对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关注。为改变传统的“一刀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模式,《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围绕科学分类、差异执法、数智赋能、审慎监管开展工作,旨在提升执法效能,构建了一套科学、高效、规范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浙江认为在开展分类监督执法具体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一是精准配置,确保差异化执法落实落地。前面专家已经讲清了如何科学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在推进分类结果的运用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对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乙类用人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监督,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丙类用人单位合理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监督。通过明确与风险等级相对应的抽查比例和执法力量分配,实现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执法模式的转变,提高执法精准性和效能。2023年起,浙江省对近10万家用人单位,采用分类监督执法方式,开展差异化执法,累计监督用人单位1.5万家、处罚案件5821件,有效管控了重大职业病危害风险。二是数智赋能,推动分类执法提质增效。《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归集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数据,形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数字化档案。浙江省建立的省市县一体“浙里卫企”监管服务平台,通过职业病防治数据的归集,实现职业技术服务全流程检测、职业健康监护、依法合规生产和劳动者个人防护数据“一网统管、全量沉淀、融合分析”,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企一策”。归集的数据自动匹配到分类自查和评估表单,智能识别、数据分析,一键形成分类结果,智能分类效率较人工提升30倍以上。创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开展职业病危害在线监测监控,逐步提高非现场执法占比。两年来,运用非现场执法处罚案件580件,推动了监管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三是规范执法,优化包容审慎监管生态。《指导意见》强调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监督执法模式,实行一次性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整改,落实闭环管理。浙江是这一理念的深入践行者,印发了《关于在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针对用人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明确10种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进行柔性执法。三年来,依法办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3060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建立风险提前化解机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精准画像,督促用人单位主动整改,补齐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短板,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防控、“事后监督执法”到“事前服务帮扶”转变。依托“浙里卫企”智能推送职业健康风险83万条,用人单位主动化解风险74万余条。从源头上加强风险管控,减少用人单位因违法产生的成本。

  • 主持人:

    感谢您的详细解答!

    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未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持续优化分类监管机制,既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精准管控,也为合规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指导服务。同时也希望广大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动者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素养并积极维护个人职业健康权益,多方携手,形成合力。

    好了,本期的访谈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再次感谢三位专家对本期访谈的支持!也感谢您对访谈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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