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办理我县企业职工退休有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甘政办发[2006]87号、甘人社通[2016]39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企业在职职工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2.企业在职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企业在职职工病退、退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天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报因病提前退休。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申报退职。
4.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由本人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手续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申报办理;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参保人员从认定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责任自负。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资料不全难以满足退休条件审核和养老金计算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中止认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材料后恢复认定。涂改或伪造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停止其退休认定,并退回申报,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因档案涂改、损毁严重,社保经办机构无法据此认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档案涂改、损毁所涉及内容真伪进行相关法律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恢复或再次申报认定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后档案记载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政策核定,并自认定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因档案涂改、毁损需恢复或鉴定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延期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延期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无法补建档案或补建档案要件不齐全致使原工龄无法认定,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不满15年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为保证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各参保单位根据年初预审情况在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提前查档,并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认真组织做好档案初审及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月份的上月,按要求将《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认定承诺申报表》、《甘肃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定人员公示情况登记表》、《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基数认定登记台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手册每页本人签字)、职工人事档案《公示证明》(一式二份)、《退休报告》、《公示结果报告》,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退休办理工作,按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因参保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引发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的信访和纠纷的、或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的,一切责任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