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明确法定义务,切实履行参保责任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并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
二、规范参保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务必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参保行为:
1.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参保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2.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3.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4.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不足为由,拒绝为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5.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例如: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后,由单位报账或补助。
6.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保或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7.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为规避缴费义务而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实际缴费基数高于下限的,应按实际基数申报,不得按最低基数申报。
8. 不得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参保情形。
三、违反法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规避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武山县税务局、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