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全省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国际函〔2024〕13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提意见,于5月27日前反馈至省水利厅监督处(含电子版)。
联系人:谢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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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甘肃省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国际函〔2024〕13号)等,结合我省小型水电站标准化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境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利部门监管的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和指导,引导小型水电站积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条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小型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和管理
第七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其次为二级、三级;标准化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申报或申请续期。
第八条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二)水电站大坝(含闸坝等)按规定注册登记、进行安全鉴定(评估)、评价安全状况和评定安全等级,鉴定(评估)结果达到二类及以上;
(三)按照《小型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四)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事件;
(五)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
(六)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执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规定);
(七)按规定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且不影响相关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评审前一年内,生态流量泄放符合本地区监管要求;
(八)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合格;压力钢管按规定检测为基本安全及以上;
(九)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各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不符合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评得分自主申报上述分值对应的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 省水利厅指导开展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等级评审。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小型水电站,由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和审定;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小型水电站,由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定。
第十二条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细则》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电站自评、申报审核、现场评审、结果审定、公示公告和颁证授牌等环节。开展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应提供评级所需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内容包括8个一级评审项目、28个二级评审项目和78个三级评审项目(评审项目及赋分权重、各项目赋分标准等见附件7)。
第十五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首先开展材料审核,包括基本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核以及复核评审项目自评得分情况。任一基本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评为达标,并终止评审。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核应重点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性和材料内容规范性等。评审项目自评得分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申报等级分值要求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开展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应采取查阅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文件及记录、抽查现场、询问座谈等方式进行,并全面复核评审赋分。
第十七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赋分以总分1000分计,实行扣分制。在三级评审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的,应按附件7的规定累计扣分后进行赋分。三级评审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三级评审项目涉及的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或评审活动实际不存在的,应确定为合理缺项,相关三级评审项目实际得分应按0分计。
第十八条 评审得分按百分制进行换算,评审得分=[各三级评审项目实际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100。评审得分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九条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参照评审内容和赋分细则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也可自行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评工作。
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打分表(作为自评报告的附件)、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自评基础上,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可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达标评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和自评报告(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申报三级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推荐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申报二级的,经县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初核推荐至省水利厅组织审核;申报一级的,逐级初核后由省水利厅审核推荐至水利部进行审定评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后,尽快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主要审核:
(一)小型水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申请单位在接到告知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抽组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或抽组专家应组成评审小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为5至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1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
评审机构、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小组召开工作安排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了解其安全工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细则,现场查证查看,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有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按照《评审细则》对小型水电站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并在现场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评审机构或抽组专家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评审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等。
第二十七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复核工作,达到申请等级的,应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4、5);公示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电站名单,应在颁发证书后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电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一)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
(三)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四)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得分满足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的。
第三十条 申请续期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续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二)最新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水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证明、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原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续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抽组专家或通知申请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审核通过的,评审单位在政务网站等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单位进行公告并换发证书。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续期申请材料,并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第四章 问题整改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不达标的小型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三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小型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三级的小型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审。
第三十五条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提出复评申报。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省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评审机构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认定并公布;经认定公布的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未经省水利厅审查认定并公布的评审机构,其开展的现场评审和出具的评审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核;已通过审定并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标牌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进行通报,禁止其开展现场评审业务,省水利厅不再受理审查认定其评审资格。
第三十八条 承担全省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二级须拥有8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行业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三级须拥有6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家分别不少于1名);
(四)在市级以上区域具有较高的行业公信度,并经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申报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资料,独立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评审专家资料,包括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等;
(四)评审机构和专家的任用或聘用资料,社保或工资表等;
(五)评审机构信用度或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标准化评审评价或咨询服务业绩资料等。
第四十条 评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公布第二年起,评审机构须每年向省水利厅备案单位营业执照有效期、信用评价状况、评审专家变化情况等,连续两年未备案或备案资料反映其不再具备评审条件的,适时公布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四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省水利厅取消评审机构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机构须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组织参加省水利厅或委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参加培训期间由个人产生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须身体和心理健康,能胜任现场评审工作,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通过注册类专业资格考试;
(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等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水利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水利厅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禁止从事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小型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水电站存在否决项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2.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格式)
3.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格式)
4.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5.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标牌式样
6.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续期申请表
7.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
附件: 附件.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