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
2026年4月21日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湖健康,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河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整改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验收是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防洪安全、河湖健康相关规定,以及洪水影响评价许可要求的综合性核验工作。按照“谁许可、谁验收”的原则开展专项验收与监督管理,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 专项验收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公正、客观严谨、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五条 由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部门(或委托河道管理机构)作为验收主持单位,履行专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专项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项目特性,组织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有关参建单位,并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开展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技术主持单位,承担验收主持单位授权的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在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协助验收组开展工作,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按照行政许可的建设方案全部完工;
(二)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且符合行洪安全、河势稳定、河湖健康等相关要求;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设备、堆转料场、建筑弃渣、施工废弃物等已彻底清除,并恢复河道面貌;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得到保障,无水事纠纷;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法人申请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时,应提供行政许可要求的有关材料或专项验收核验总结报告(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包括申请缘由,项目基本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清理复原核实情况;
(五)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六)与专项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在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的基础上,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召开专项验收会议。验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查阅资料:重点查阅工程建设、检测、监理以及施工记录、影像等有关完工资料;
(二)现场查看:查验工程现场河道形象面貌、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召开专项验收会议,听取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情况汇报,征求相关方及技术专家意见建议;
(四)讨论并形成专项验收核验意见,明确核验结论及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审批及建设合规性核查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
2.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实际占用河道范围面积(岸线长度及水域、陆域面积)、工程规模、建(构)筑物结构及布置等是否与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一致。
(二)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落实情况核验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消能防冲、边坡防护等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三)行洪安全保障情况核验
1.河道行洪断面是否畅通,施工临时设施、设备、弃渣等是否彻底清除,有无妨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
2.建设项目度汛方案、防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防汛应急设施是否配备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四)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保障情况核验
建设项目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影响是否已妥善协调处理,权益是否已得到保障。
(五)其他相关内容核验
1.建设项目对河道面貌、河流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
2.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复验和不通过验收三类:
(一)通过验收: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各项要求均已落实到位,同意通过验收。
(二)限期整改后复验:建设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但存在需整改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项目法人完成整改后,需重新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通过验收。
(三)不通过验收:建设项目存在防洪标准未达标、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未落实、妨碍行洪安全等问题或复验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验收应附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核验结论意见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验收组成员对核验结论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核验结论中载明保留意见并签字。
第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主持单位协调解决,并将验收组成员提出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核验意见及时上报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部门应在收到验收核验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验收结论,印发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