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经省水利厅2022年第2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9日
甘肃省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可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对节约用水奖励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设节水先进个人奖和节水型载体奖,其中节水型载体奖包括节水型小区奖、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奖、节水型灌区奖。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议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已获上级或同级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节水型载体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六)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确定为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小区奖。申报节水型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确定为节水型居民小区的证明材料。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六条 确定为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节水标杆单位的,可以申报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奖。申报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确定为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节水标杆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经过评审的水平衡测试报告。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四)单位(企业、公共机构)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五)水费单据。
第七条 确定为节水型灌区的单位,可以申报节水型灌区奖。申报节水型灌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确定为节水型灌区的证明材料。
(二)用水效率与效益评价材料。
(三)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措施说明。
(四)水资源费(税)单据。
第八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每年最多奖励50个。
(二)节水型载体奖:按照节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水量最高奖励5元,总体不超过5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单位(企业、公共机构、灌区)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每年最多奖励100个。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有部门预算资金统筹解决。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由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评奖流程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五)领奖: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获奖个人或者单位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和奖金。
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超计划、超许可、超范围取用水资源、欠缴拒缴水资源费、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节约用水奖励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批准和兑付等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