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凡在武山县域内举办的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武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申请演出备案;举办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演出批文后,及时向武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申请演出备案。
三、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五、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宾馆、饭店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依法注册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和承办。
六、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认真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七、演出举办单位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将被依法从严查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八、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不得参与囤票、炒票、捂票、欺行霸市等行为。
九、演出期间不得增加未经审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十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十二、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备案地点:武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局窗口
联系人:王亮亮 电话:0938--3423327
武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