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山县审计局 | 审计监督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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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山县审计局 | 审计监督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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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山县审计局 | 审计监督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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