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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审计局 索引号:sjj1/2024-00110 来源:县审计局 时间:2024-11-06  作者:龚小冬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项类型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 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项类型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行政强制武山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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