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3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