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山县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
| 填报单位:武山县统计局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5日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上限 | 专项检查 计划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对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 | 统计云联网直报调查对象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2 | 对统计调查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 | 统计云联网直报调查对象 |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3 | 对统计资料管理、公布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 | 统计云联网直报调查对象 |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4 | 对调查对象法定职责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 | 统计云联网直报调查对象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5 | 对调查对象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 | 统计云联网直报调查对象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6 | 对国情国力普查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 |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统计调查对象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2018年8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7 | 对国情国力普查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 | 武山县统计局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综合核算法规股科 |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统计调查对象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1 |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 |||
| 填表说明: 1.检查事项名称,应服据设定该事项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其中引号中的“XX”应及可能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中原文字。 2.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党委或党委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填写对外使用的行政主体名称,同时注明实施层级(如市县、县等)。 3.承办机构,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等,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4.检查内容,根据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执法工作实际,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5.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方式。 6.检查频次上限,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线,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乡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确定的年度频次上限内实施行政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7、专项检查计划: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8.本清单报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9.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织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10.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