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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武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示

发布机构:执法局 索引号:zfj/2023-00036 来源:武山县执法局 时间:2023-10-13  作者:武山县执法局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武山县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武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

 


 

 

 

 


武山县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和较重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 法律效力相同,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和生效时间在后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裁量基准中,“处罚裁量基准”一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均对应法律原文含义。

第十六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指引的原则和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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