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烟花爆竹集中燃放产生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武山县关于划定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禁止在城区文体中心广场周边、人民广场、宁远大道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2.禁止在加油(气)站、液化气站、油库、仓库、输油管道等禁火区域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3.禁止在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林区等消防重点单位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4.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及铁路沿线、变电站、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域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5.禁止在医疗设施、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6.全县范围内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
7.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
东至:北起县医院新址,向南跨渭河沿东顺街至宁远大道为止;
西至:北起西关大桥北滨河路桥头,经西关大桥至君山路与宁远大道交汇处为止;
南至:东起城关镇东顺小区,沿宁远大道向西至西关君山路与宁远大道交汇处为止;
北至:东起县医院新址,向西经高速公路出口(含藏龙生态园),沿福源路至山丹建筑接北滨河路,至西关大桥北滨河路桥头为止。
二、特殊活动燃放规定: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提前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按许可范围、许可种类数量燃放。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传统节日和民间丧葬活动,原则上应遵守本通告。
三、举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武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