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11时,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包某某在“县人民广场附近金庭御景某商铺”开业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立即将该问题移送武山县城关镇派出所查处,城关镇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包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