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祭祀活动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不断加大。为持续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推动森林防灭火人人参与、群防群治,营造良好森林防火氛围,让护林防火意识深入人心,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近日,武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龙台派出所联合县林草局、小陇山滩歌林场、龙台森林经营管理所对辖区重点林场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查和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期“杜绝一切火种进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力求筑牢森林防灭火的第一道防线。
活动期间,工作人员通过巡山检查,对入山祭祀、春游等往来人员进行提醒,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森林绝对安全,并对森林覆盖范围内行业场所负责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全面排查行业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化解各类风险。此次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公安机关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凝聚了武山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安全防火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森林草原防火氛围,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奠定了坚实基础。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在林区及周边炼山、烧荒、烧田埂、烧灰积肥。
三、不准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准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烤火。
五、不准在林区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
六、不准在林区林缘从事野营、登山、庙会等活动时擅自用火。
七、不准在树下堆积和焚烧秸秆等枯枝杂物。
八、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九、不准在林区林缘放火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
十、不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