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经营主体及计量器具使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管理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为加强我县民生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县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的计量行为告诫如下:
一、销售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计量器具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公斤改市斤)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购买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标志)的合格计量器具,拒绝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出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改装、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铅封。
四、市场主办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我局备案,并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各有关市场经营主体和计量器具使用者要认真对照上述告诫要求,全面规范计量行为。我局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