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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wsbgs/2024-01370 来源: 时间:2022-09-02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8〕236号)及《天水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天市房〔202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坚持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三)实施分类保障,差别补贴。

三、保障对象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为武山县范围内城镇中低收入以下(含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残疾人)以及住房困难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等新市民。

四、补贴标准

根据本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别、分层次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低保家庭10元/㎡.月,低收入家庭9元/㎡.月、中等偏低收入家庭8元/㎡.月,并实行动态调整。补贴资金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以下(含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我县城镇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所有权住房(包括商业门店)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转让他人未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5万元以上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车辆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出租车(以营运证明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二)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引进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除符合城镇中低收入以下(含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租房居住;

2. 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申请人在本县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以户口簿家庭成员计算,若其他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应全员纳入补贴范围;若其他家庭成员为农村户口,但与申请人共同在城区租赁居住的,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除符合城镇中低收入以下(含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洛门镇区务工就业,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含半年)劳动(聘用)合同;

2.半年以上(含半年)工资收入凭证;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户口簿家庭人数计算,若其他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应全员纳入补贴范围;若其他家庭成员为农村户口,但与申请人共同在城区租赁居住的,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自有产权房屋面积低于16平方米,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七、申请审核程序

实行“三级审核、两榜公示”程序。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受理,并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下辖各社区)在收到租赁补贴申请之日起1日内,进行调查核查和初审。对调查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户籍所在地名称等,公示期为1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下辖各社区)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或人社局进行审核。县民政和人社局收到资料在1日内进行核对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并报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在1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日。

八、退出机制

(一)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或取消租赁补贴享受资格

1.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和其他财产发生变化的;

3.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

4.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5.其他不再符合租赁补贴的情形。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2.不接受、不配合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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