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派驻监察的几种关系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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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1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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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是我省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为健全督察体制机制,结合甘肃实际制定的一种督察方式。今年6月以来,按照《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工作计划》,将对全省15个县(市、区)和重点行业及部门开展派驻监察工作,这次派驻监察是《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出台后,也是“十四五”时期实施的首次派驻监察,将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形成紧密衔接,共同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网”,因派驻监察无先例可循,则需要我们把握好以下几种关系,不断实践探索加以优化,走出一条能切实发挥派驻监察作用的新路径,确保派驻监察取得预期效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一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关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以来,解决了一大批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污染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造成生态破坏,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落实中央、国务院政策决策不力的问题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了地方政府以督察整改为契机,在深入理解并立足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启动组织调适,消除以前运动式执法检查的弊端,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守住本区域环境容量底线的基础上,下决心转变牺牲环境换经济效益的路径依赖,加快解决“老大难”问题和补齐区域性、行业性短板,推动生态环境质量和治理水平的提升。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就是要在督察级别横向上形成一种层级对应,纵向上有力延伸中央督察的神经末梢,把握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契机,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去排查类似的问题,在发现问题上范围更广、角度更全、类型更细,运用好《实施细则》制定的四种督察方式,坚决遏制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增量,不断消减生态环境问题存量。

二是派驻监察与其他几种督察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是实现督察长效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赋予我省派驻各市(州)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的职责,发挥派驻监督“探头”和“哨兵”作用。因此,派驻监察要区别于例行督察的宏观性和要素覆盖性,避免问题同化,区别于“回头看”重点关注整改全过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别于专项督察关注的专项重大问题,着重发挥督察局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的灵活作用,主观能动地深入挖掘地方区域性、流域性问题,点穴式指出一些“特色”问题,从而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同时在派驻监察实施中也要区别于其它督察,力戒形式化、仪式化,削减进驻、下沉、核查、反馈等工作程序中的不必要环节,减轻基层政府迎检负担,将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督问题的根源和整改问题的成效上。

三是派驻监察中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派驻监察在内容上要突出“督政”的主导地位,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依然是社会发展的管理问题,从一些督察问题案例来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背后存在部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有问题相互推诿,甚至导致最后无人可管的局面;执法偏“宽松软”,对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违法违规成本低,问题整改屡改屡犯,未能形成良好的整治效应;行政干预下,一些“两高”项目仍然大干快上,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走入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尴尬境地,这些均能反映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法规不力,两山理论践行不到位,未能统筹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盲目追求GDP,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派驻监察中我们要认识到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关键性作用,要辩证地透过现象看本质,即发现问题看表象,查问题找多方因素,督问题挖深层次根源,把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督察的突破口,抓好源头治理、顶层管理,以发现企业问题为切入点,督促党委、政府和组成部门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既“督企”更要“督政”,方能长效整治,实现标本兼治。

四是派驻监察与“三监合一”的关系。面对复杂多变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我们不仅要通过自身的业务经验去发现问题,更要学会向其他部门团队、高新装备要能力,在实施派驻监察过程中,建议融合监督、监管、监测“三监联动”,三方部门畅通渠道,实现人员流通、技术联通、信息共通,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卫星云图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监察智慧化、科技化、科学化。加强同其它部门的协同配合,整合专业力量,有力打出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汇聚起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的合力。(第二督察局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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