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延长城区集中供热周期并收取延长费用的报告》(武建发〔2024〕99号)收悉。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将供热期由原来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4个月),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4.5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延长供热期后的收费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按4.65元/平方米·月执行,一个采暖期为20.9元/平方米;
2、学校,敬老院、福利院按6.25元/平方米·月执行,一个采暖期为28元/平方米;
3、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按8.75元/平方米·月执行,一个采暖期为39.4元/平方米。
二、供热计价
供热计价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供热期为4.5个月(即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
三、相关要求
1、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供热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单位应当确保供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以满足广大用户冬季取暖需要。
2、本通知下发后,供热企业在供热前及时公示供热收费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
原武山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武价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