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安排,起草了《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wswgbgs@163.com
2.电 话:0938—3423327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汪 静:138308470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1日。
附件:《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1日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传承武山旋鼓舞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及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武山旋鼓舞是指流传在武山县区域内的、以击打羊皮鼓为表现形式的民俗舞蹈。保护传承,是指对武山旋鼓舞的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发展和交流。
武山旋鼓舞保护对象为:
(一)旋鼓舞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旋鼓舞表演艺术;
(三)旋鼓舞的传承人;
(四)具有群众基础的旋鼓舞展演;
(五)与旋鼓舞相关的民俗、服饰、器乐、道具等。
第三条【立法原则】 保护传承旋鼓舞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保持旋鼓舞的原生态,维护旋鼓舞的民俗性、地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保护经费】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旋鼓舞的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旋鼓舞保护传承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对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条【主管部门】 武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措施】 鼓励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参与武山旋鼓舞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传承保护规划】 武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规划,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武山县人民政府根据旋鼓舞保护传承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区域的旋鼓舞保护传承计划,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 武山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旋鼓舞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旋鼓舞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旋鼓舞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旋鼓舞传习所实施整体性保护的投资;
(五)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旋鼓舞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旋鼓舞展演与文化宣传的资助;
(八)旋鼓舞展示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旋鼓舞研究交流的资助;
(十)旋鼓舞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一)有影响的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社团组织开展旋鼓舞演出、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十二)优秀旋鼓舞创作作品的奖励。
第九条【生态保护区】 武山县人民政府对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设立旋鼓舞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整体性保护。
第十条【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武山旋鼓舞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武山旋鼓舞的影响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普查建档】 武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武山旋鼓舞进行普查、搜集、记录、建档,组织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第十二条【捐赠及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武山旋鼓舞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武山旋鼓舞相关资料、实物,出卖、捐赠给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武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旋鼓舞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保护开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当地传统文化资源,开发旋鼓舞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利用旋鼓舞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第十四条【传承保护】 武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传习场所,确认、公布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鼓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馆、文化站及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传承人条件】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旋鼓舞的套路表演;
(二)在旋鼓舞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六条【传承人权利】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旋鼓舞和开展旋鼓舞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传承人义务】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旋鼓舞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旋鼓舞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旋鼓舞相关的调查;
(四)参与旋鼓舞公益性宣传。
第十八条【保护传承措施】 武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受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旋鼓舞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传承人的考评】 武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传承发展机制】 武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旋鼓舞保护传承发展机制,挖掘培养民间旋鼓舞保护传承人才。鼓励、支持各类文化艺术组织和个人开展旋鼓舞表演、展示、传承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抢救性保护】 武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旋鼓舞的抢救、搜集、整理,建立旋鼓舞资料和传承人数据档案,加强旋鼓舞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学传承】 武山县内有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可以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旋鼓舞教学活动,传授、传播旋鼓舞基本知识,培养旋鼓舞人才。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旋鼓舞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旋鼓舞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的。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武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