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加入收藏 登录 注册 甘肃政务服务网-武山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wsbgs/2023-00202 来源: 时间:2023-07-25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包括:①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②各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③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外地人员;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参保人员按筹资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个人缴费部分,超过缴费期限的不予补缴。 三、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求的参保缴费延长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

四、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持户口簿或身份证既可就近到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兰州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以及上述银行手机APP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五、新生儿参保及保障政策

①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②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的,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办理次年参保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③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报销;④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六、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保政策

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大中专学生入学后应在学籍地积极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校期间参保的学生毕业后待遇享受到年底,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

七、退役军人参保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八、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新参保的职工医保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恢复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九、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政策

(1)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当月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含生育保险),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十、跨制度转移接续政策

(1)由城乡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医保转换至城乡居民医保,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附件【附件1.doc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