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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wsbgs/2023-00205 来源: 时间:2023-07-27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定点的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门诊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8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元,年度不结转。报销时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直接报销。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虽然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规范门诊药物治疗的,实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认定时医保部门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参保人员,以乡镇(社区)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为主体做好用药保障,可就近选择一个乡镇(社区)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两病”门诊使用用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参保人员在备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附件【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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