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自动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补偿范围不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患者基本医保报销降低部分。
三、补偿标准
大病保险普通城乡居民的起付线为5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2500元,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起付线一年只计一次,年内累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普通疾病大病保险报销额度上不封顶,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报销金额单独计算,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单次就医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报销;单次就医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累计就医超过起付线时予以报销。当次或累计进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时,报销时均从最低档报销比例(60%或65%)起步,按金额对应累进报销比例计算。
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标准 | |||
住院、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 住院、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
普通人群 | 5000元 | 0-1万元(含1万元) | 60% |
1-2万元(含2万元) | 65% | ||
2-5万元(含5万元) | 70% | ||
5-10万元(含10万元) | 75% | ||
10万元以上 | 80% |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 | 2500元 | 0-1万元(含1万元) | 65% |
1-2万元(含2万元) | 70% | ||
2-5万元(含5万元) | 75% | ||
5-10万元(含10万元) | 80% | ||
10万元以上 | 85% | ||
(4)申报材料
申请 项目 | 应备资料 | 所需资料 |
疾病 住院 | 1.2.4.5 | 1.基本医保补偿凭证(原件); 2.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对应的处方; 4.患者身份证明; 5.患者本人或受益人的银行卡; 6.意外事故证明。 注:以上2-6项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 |
意外伤害住院 | 1.2.4.5.6 | |
门诊慢特病 | 1.3.4.5 |
①如患者是未成年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
②如患者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③如患者身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丧葬证明(三选一), 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患者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