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①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②城乡低保对象;③农村返贫致贫人口;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⑤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简称已脱贫人口);⑥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⑦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对象认定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分层分类救助
①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90%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5%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2023年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
②依申请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③二次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五、大病专项救治病种(30种):儿童先心病 (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尘肺病I期、尘肺病Ⅱ期、尘肺病Ш期)、神经母细胞瘤【感觉神经母细胞瘤(M95220/3)、嗅神经母细胞瘤(M95220/3)】、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