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分为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其中:省内异地就医,无论是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均可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结算。
(一)人员范围
1.跨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市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备案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备案表,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居住证)。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4.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保院、洛门中心卫生院)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5.异地急诊入院人员视同已备案。
6.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三)备案时限
1.办理了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参保人员在异地连续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可凭异地户口簿(异地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明)或单位证明申请办理跨市异地就医长期备案,备案期满6个月及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终止或变更就医地。
2.办理异地就医转诊人员备案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同种疾病治疗需要在就医地继续治疗的,可享受多次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再次跨统筹区转外就医的,应提供就医地医疗机构转诊手续再次办理转诊备案;参保人员超出备案有效期、但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的,需提供原就医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如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明确需继续治疗的诊断资料),县医保经办机构可为患者办理一次延期,延长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
3.办理自行外出就医临时备案人员,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可享受多次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
(四)备案渠道
1.线上备案: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肃政务网APP(甘快办)、甘肃医保APP、甘肃医保个人网厅、甘肃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线上途径办理。如:微信关注“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公众号→医保服务→我的→授权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服务→业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阅读告知书→填写备案信息→上传备案资料→提交。
2.线下备案:参保人携带备案所需资料到武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火车站西侧)医保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咨询服务电话:0938-3410280
(五)待遇政策
1.参保人员在天水市范围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无需备案,住院医疗费按照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直接结算。
2.跨市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备案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降低报销比例,按照天水市相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直接结算。
3.跨市异地转诊人员(指经转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或因转诊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相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的比例直接结算。
4.非急诊急救和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自行外出跨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办理临时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相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的比例直接结算。
5.支持跨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市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含长期备案和临时备案)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6.参保人员在市外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治医院认定符合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参保地视同已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按市内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7.参保人员在异地因外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由参保人填写《天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8.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天水市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9.参保人员备案后,因故无法直接结算、需返回参保地零星结算报销的,在办理出院手续后三个月内凭有效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报销资料的,提供情况说明后,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10.普通门诊。全市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市内、跨市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无需备案进行直接结算。
11.门诊慢特病。执行就医地报销目录,参保地政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信息审核通过后,在开通门诊慢特病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可直接结算。市内门诊慢特病病种就医无需备案直接结算;跨市异地门诊慢特病需办理跨市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国家开通的病种范围内可直接结算。
12.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在市内就医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按照参保地政策,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无需备案。跨市异地门诊就医暂不支持谈判药品直接结算,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零星结算报销。
附件【附件6.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