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医保——有资助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由县医保部门为其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定额资助对象按照“先参保、后资助”的原则落实资助政策,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资助对象,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户籍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给予参保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保补助不再退还。
二、三重保障——来减负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梯次减负综合保障。
(一)基本医保保基本,第一重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都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巩固待遇保障水平。
(二)大病保险防大病,第二重保障是指大病保险。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其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其他城乡居民实施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政策。
(三)医疗救助有兜底,第三重保障是指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按比例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线;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参保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三、动态监测——防返贫
(一)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分类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报销后,监测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和其他农村居民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信息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做到及时预警。并将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
(二)建立健全救助帮扶机制。对于纳入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严格按政策规定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及时落实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