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低保申请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指南
扣减 项目 | 扣减内容 | 扣减数量 | 有关情况说明 |
因病 刚性 支出 | 1.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核定扣减数量。 | 申请人自述发生住院费用,但未提供结算清单的,不予扣减。 |
2.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获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核定扣减数量。 | 申请人自述有门诊费用,但未提供相关报销票据的,不予扣减。 | |
3.因病住院产生的交通费。 | 根据申请人提供票据,按每次往返的普通车票价×2人(含陪护1人)计算扣减数量。 | 申请人提供往返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票据或者无票据的,按普通火车、汽车票核定扣减。 | |
4.因病住院产生的生活费。 | 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715元/人月)÷30(天)×住院天数(天)×2人(含陪护1人)”计算扣减数量。 | 以申请当月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 | |
因残刚性支出 | 1.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 | 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核定扣减数量。 | 申请人自述发生康复治疗费用,但未提供结算清单的,不予扣减;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但未提供个人支出费用票据的,参照其他残疾人配备同类辅助器械扣减个人支出费用。 |
2.因病住院产生的交通费。 | 根据申请人提供票据,按每次往返的普通车票价×2人(含陪护1人)计算扣减数量。 | 申请人提供往返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票据或者无票据的,按普通火车、汽车票核定扣减交通费用。 | |
3.因病住院产生的生活费。 | 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715元/人月)÷30(天)×住院天数(天)×2人(含陪护1人)”计算扣减数量。 | 以申请当月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 | |
因学刚性支出 | 1.家庭成员中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 | 按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核定扣减数量。 | 申请人无法提供学杂费、书本费票据,但确在校接受教育的,按学校收费标准核定扣减数量。 接受高中教育学生,学校未提供住宿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扣减住宿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扣减住宿费用。 |
2.因学必须支出的交通费(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产生费用)。 | 接受高等教育(本科、大中专、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学年2次往返的普通车票(第一学期按2人票据计算)核定扣减数量;高中学生每年按往返10次核定扣减数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扣减。 | 申请人提供往返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票据或者无票据的,按普通火车、汽车票核定扣减交通费用。 | |
3.因学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产生费用)。 | 高等教育(本科、大中专、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我县一年的城市低保标准(8580元)扣减;高中教育学生每年按半年城市低保标准(4290元)扣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扣减。 | 以申请当月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 | |
备注 | 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费用,按照《天水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规定、参照本指南核定扣减数量。 | ||
武山县低保申请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指南
认定项目 | 基本条件 | 可以豁免或视为符合条件的情形 | 有关情况说明 |
金融资产 | 无大额金融资产:即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未超过“我县今年低保标准(715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 银行存款超过规定数量,但在6个月内因病、因学、因残、因灾等筹集的款项,可予以豁免。 | 个人未申报,但通过索证调查、信息核对等途径,计算所得数额明显超过规定的,则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 |
居住用房 | 无超标准住房:即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但不作居住和出租的祖屋除外。 |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家庭生活必需的非豪华、奢侈家用电器产品,可予以豁免。 | 1套(栋)以外住房是否自己居住或者出租,家用电器是否超标,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 |
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 | 无超标准车辆:即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的车辆和农机具)。 | 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两轮摩托车、电动单车等代步工具,仅用于家庭生产方面、实际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和三轮车、播种机、收割机、旋耕机等微型机具,可予以豁免,即车辆符合条件。 | 有购买车辆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
市场主体登记 | 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即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以个人单独出资或者与他人合伙投资方式,开办经济实体的情况。 | 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未超过我县今年低保标准(城市8580元/人年、农村5580元/人年)的,以及属于脱贫人口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视为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 对申请人申报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净收入数额未超标等情况,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后,予以确认。 |
财政供给人员 | 无财政供给人员信息:即申请家庭成员没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经组织和人社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 若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财政供给人员,但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今年低保标准(城市8580元/人年、农村5580元/人年)的,可视为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应将财政供给人员以外的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若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中有财政供给人员,不认定为有财政供给人员情形,但应当在家庭收入中按规定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 财政供给人员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以及购买服务人员,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
备 注 | 低保边缘申请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按照《天水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规定、参照本指南进行认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