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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统计局 索引号:tjj1/2024-00109 来源:武山县统计局 时间:2024-11-18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武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项类型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13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统计条例》(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13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统计条例》(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13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
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农业普查对象存在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23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对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2018年8月1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设立统计电子台账、未按规定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

《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统计电子台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受委托代填代报数据有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对个体工商户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任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武山县统计局统计
监管
县级

《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受委托代填代报数据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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