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加入收藏 登录 注册 甘肃政务服务网-武山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武政办发〔2021〕51号】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000000000-2022-00034 来源: 时间:2021-10-13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武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武山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武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武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 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和食用植 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加强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农发行武山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县级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 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总量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属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武山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县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 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县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对县级储备粮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 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 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和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等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县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或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的县级储备粮油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保管员资格。离任时要对粮食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对粮食品种、数量、储存年限、储存库号等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武山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

按照《武山县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武山县支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县级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用、储存损耗等费用。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预拨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专户,包干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武山县支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山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 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 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县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山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情况确定成品粮,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评估管理。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负责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成品粮,督促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 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 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天水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具备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任务的承储资格,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 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 范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 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 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储备合同,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 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 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总量计划,按照适需优储、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 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 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加工企业包装方式储存。包装方式储存时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武山县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储备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储备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滚动轮出、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除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90%。

第二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预拨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专户,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农发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时,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二十八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及动用机制前,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武山县支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储备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储备成品粮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武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 管理,推动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 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省、全市和全县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武山县支行联合下达;组织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包含在县级储备粮补贴中,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并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农发行武山县支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 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二)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 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武山县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食用植物油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县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入库时间计算,下同)、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武山县支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 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 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 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受本地粮源和质量制约,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县外粮食主产区采购方式,公开询价,按当年市场价依质论价,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必须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县级储备粮,经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可自主销售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售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武山县支行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逐级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武山县支行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县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