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改)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现将备案所需材料明确如下:
1、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仓储设施信息(自有或租用粮食仓储信息资料)
4、收购计划(拟收购区域、品种及数量)
上述资料提供均可通过网上完成提交。
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