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凭农村户口本及县卫健部门的证明和独生子女或两女结扎证,中考总成绩加20分。
2.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政联〔2012〕84号)精神,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数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3.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甘应急人事〔2019〕41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优待对象信息,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数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4.根据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教发〔2018〕43号)精神,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20分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10分录取。
5.军人子女可任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所有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均凭有效证件、证明落实加分照顾。证件、证明必须在资格审查时同时提供,过后不再认可加分,各类照顾加分只加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